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201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案审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数量及审理程序等;
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案审办介绍案件的初审意见;
参加会议委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参加会议委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
案件承办人员可以列席案审会议。
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数量及审理程序等;
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案审办介绍案件的初审意见;
参加会议委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参加会议委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
案件承办人员可以列席案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