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2/3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对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3名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