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201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案审委应当下设办公室(或者专职工作人员,下同)。案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应当按照查审分离的原则设置。
案审办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
召集案审会议,组织整理审理记录;
按照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组织案件承办机构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并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
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及听证工作;
组织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批案件的审查;
承担案审委的其他日常工作。
案审办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
召集案审会议,组织整理审理记录;
按照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组织案件承办机构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并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
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及听证工作;
组织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批案件的审查;
承担案审委的其他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