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201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以及案件的全部材料提交案审办进行初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案由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调查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出的申辩事实及理由;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依据;

拟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