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201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以及案件的全部材料提交案审办进行初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案由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调查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出的申辩事实及理由;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依据;
拟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案由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调查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出的申辩事实及理由;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依据;
拟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