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超配额、无配额和越权越级发放的进口许可证无效。对违反规定的发证机构,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其警告、暂停或取消发证权等处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