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外经贸部授权许可证局对各发证机构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的内容为发证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有超配额、无配额或越权越级违规发证问题,以及有无其他违规行为。检… 第二十七条 各发证机构应按照外经贸部许可证联网核查的规定,及时上报发证数据,以保证企业顺利报关和海关核查。对海关反馈的核查数据应当认真核对,及时检查许可证的使用情况并找出存… 第二十八条 超配额、无配额和越权越级发放的进口许可证无效。对违反规定的发证机构,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其警告、暂停或取消发证权等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领进口许可证的企业,依法收缴其进口许可证,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等处分。 第三十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口许可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 第三十一条 对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所涉及进口许可证,一经查实,外经贸部予以收缴、吊销。对海关在实际监管或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及上述许可证的问题,发证机构应给予明确… 第三十二条 对出现违规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应调离工作岗位,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