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各发证机构应按照外经贸部许可证联网核查的规定,及时上报发证数据,以保证企业顺利报关和海关核查。对海关反馈的核查数据应当认真核对,及时检查许可证的使用情况并找出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