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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进口许可证的签发

第九条 各发证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外经贸部发布的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规定,签发相关商品的进口许可证,不得违反规定发证。全国各… 第十条 各发证机构不得无配额、超配额、越权或超发证范围签发进口许可证。 第十一条 进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关一证”管理。一般情况下进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如要实行“非一批一证”,须同时在进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 第十二条 凡符合要求的申请,发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进口许可证。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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