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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六条 货币经纪公司的境内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七条 货币经纪公司的境外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 货币经纪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第九条 货币经纪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办理。 第十条 货币经纪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等行政许可程序,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货币经纪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经营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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