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货币经纪公司的境内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依法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从事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等代理业务5年以上,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从事业务应当与金融资产交易相关;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监管评级良好;
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