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201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财政违法行为证据的;

拒绝、阻挠、妨碍财政执法,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拒绝陈述有关情况或者作虚假陈述的;

财政违法行为涉案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财政违法行为屡查屡犯的;

授意、指使、强令、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对检举人、举报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截留、挪用、侵占军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资金和物资的;

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因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导致财政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

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前款所称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财政违法行为适用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