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2013年)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201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 明知违法,仍然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在共同财政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财政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的; 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