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
主动向财政部门报告自身财政违法行为的;
在共同财政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
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
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
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主动向财政部门报告自身财政违法行为的;
在共同财政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
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
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
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