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201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受他人胁迫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财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前款所称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财政违法行为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最轻行政处罚种类和最低幅度以下,对财政违法行为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