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201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的;

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