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加强与监察、审计等有关机关的沟通和协作。有关机关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审计结论能够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 财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可以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