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 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