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 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遇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十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