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
  3. 3.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 3.

3.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五)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八、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 目录 (四)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