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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
  3. 3.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 八、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5. (一)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 (一)

3.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八、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八、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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