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 3.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八、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 (一) 3.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八、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八、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