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 1.

1.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