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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
  3. 3.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 (五)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 (五)

3.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五)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
目录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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