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取消市话初装费和邮电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2001年) 二、

二、 根据《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2000〕1255号)的规定,现行所有附加在电信业务基本资费上的附加费一律取消。各地区按照《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财预王字〔1964〕第380号)规定征收的电话附加,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用于邮电通信事业的邮电附加费,应严格按照信部联清〔2000〕1255号文件规定予以取消,即取消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01年6月1日零时。2001年6月1日零时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期间,各地已征收的电话附加和邮电附加费,原则上应予以清退。确实清退不了的,分别上交地方同级国库和中央国库。原《邮电部关于邮电附加费问题的通知》(邮部〔1992〕446号)等有关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