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取消市话初装费和邮电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2001年) 三、

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通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取消上述各项政府性基金项目,并将落实情况于2001年7月31日前报告财政部、信息产业部。

(此文自执行之日起自行解密)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