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领用与发放 第二十二条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领用与发放 第二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用证》,并发放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领用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领用票据名称和项目名称、领用票据记录、检查核销票据记录、检查核销结果记录等项目。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