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领用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领用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 再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