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身份和到场情况;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听证会组成人员、听证纪律,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宣布听证开始;

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陈述审查意见和理由,提供审查证据;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提出证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听证参加人就行政许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辩论;

辩论终结,听证主持人就行政许可事项的事实、证据及其他有关问题,再次征求听证参加人意见。听证参加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