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人员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财政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听证人员认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财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