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其他。
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