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2001年) 第三章 农业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分配 第十二条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2001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农业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分配 第十二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即项目单位。项目申请单位应符合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资产和财务状况,对农民收入、农业农村发展的贡献,以前实施农业项目的绩效等有关情况。 农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对以经济效益为主、能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以公司制为主。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