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2001年) 第三章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200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农业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分配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将重要农业专项资金的用途、补助标准及其他要求以项目指南等形式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申报部门,是指申报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申报部门应按照财政管理体制或财务关系,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文件。按照分级负责… 第十二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即项目单位。项目申请单位应符合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资产和财务状况,对农民收入、农业农村发展的贡献,以前实施农业项… 第十三条 为保证项目申报文件的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可发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申请有关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提供合格的项目标准文本及必要的附件。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对上报的文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依据项目评审报告,将符合规定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择优选择。 第十七条 农业专项资金实行规范化分配,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依据专家或项目评审报告对项目资金进行分配。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