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2001年) 第三章 农业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分配 第十一条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2001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农业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分配 第十一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申报部门,是指申报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申报部门应按照财政管理体制或财务关系,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文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文件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