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组合式经营使用,但应当分别列明各保险条款对应的保险费和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营使用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修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如需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营使用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修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如需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