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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审批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第八条 保险公司报送审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九条 保险公司修改经批准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报送审批。保险公司报送修改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修改… 第十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可以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其总公司报经审批的保险费率,但应当报经其总公司同意,并在获得总公司正式批复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派出机构。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费率,应当提交中国保监会对总公司作出的批准文件、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以及加盖总公司印章的正式… 第十二条 对于应当申报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在中国保监会批准前,保险公司不得经营使用。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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