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审批 第十条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审批 第十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可以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其总公司报经审批的保险费率,但应当报经其总公司同意,并在获得总公司正式批复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派出机构。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调整其总公司报经审批的保险费率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范围的,应当由其总公司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