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审批 第十一条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审批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费率,应当提交中国保监会对总公司作出的批准文件、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以及加盖总公司印章的正式批复文件。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