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报备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保险公司在十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报备材料完整齐备或者保险公司补正材料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对备案表进行编号、加盖印章,一份存档,一份退还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