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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备案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制订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在经营使用后十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备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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