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八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