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九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