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七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