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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加强发行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2015年) 5.

5. 发审委委员所在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作为发行人再融资发行对象的。

若存在本规定未列明,但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其他事项,发审委委员应按照从严原则执行回避规定。

三、 发审委委员履职回避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 发审委委员上任首日,需填报回避申请表,对照应当回避的情形提出自己应当回避的项目,并及时更新。 (二) 安排发审委委员分组参加具体审核工作时,根据委员填报的回避申请表,明确发审委委员应当回避的情况。 (三) 审核材料分发后,发审委委员应当迅速阅读材料,对照材料的具体内容再次核对是否需要回避;如需回避,应当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四) 召开发审委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发审委委员应当填写是否与发行人接触的有关说明;如有接触,必须回避。

四、 发审委委员参加发审委会议应当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的,属于违反发审委工作纪律的行为。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启动问责机制,依照相关规则严肃追究责任,视情节分别采取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措施。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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