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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证监会关于加强发行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2015年)
  3. 5. 发审委委员所在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作为发行人再融资发行对象的。
  4. 四、 发审委委员参加发审委会议应当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的,属于违反发审委工作纪律的行为。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启动问责机制,依照相关规则严肃追究责任,视情节分别采取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措施。

证监会关于加强发行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2015年)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发审委委员所在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作为发行人再融资发行对象的。
四、 发审委委员参加发审委会议应当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的,属于违反发审委工作纪律的行为。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启动问责机制,依照相关规则严肃追究责任,视情节分别采取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措施。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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