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条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指用于弥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导致的重大经济损失,以及防范与证券结算业务相关的重大风险事故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