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基金来源:

按登记公司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分别提取;

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和回购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逐日交纳;

按本办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帐面余额的百分之三十,一次性提取;

对违规结算会员的罚款、罚息收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