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三条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动用本基金后,登记公司应当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追偿款转入本基金;同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结算会员监管制度。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