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登记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结算会员监管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