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因结算会员违约导致出现第二条所列情形时,应当按以下次序动用本基金:

违约结算会员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交纳的资金;

其他结算会员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交纳的资金;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四)、(五)项所提取的资金;

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所提取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