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条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本基金最低支付限额2000万元。登记公司动用本基金时,必须报经证监会商财政部后批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