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四条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经证监会批准,本基金作相应变更、清算时,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另行决定本基金剩余资产中应当上交财政和退还有关出资人的比例和数额。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